这是明清时候的事。除了明清,在唐代,“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”,在元代,还“与财物同”。
不过在宋代,又是另一番光景。宋代的丫鬟只有犯事者家中的女眷才是奴籍的,其他的等同于平民,与主人家的关系也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,她们不是主人的私有财产,是自由人。就像珍珠和胭脂,虽是丫鬟身份,但是她们仍旧有广阔的自由空间,仍旧有独立的人生。宋代的法律规定,雇用他人为仆,必须签订契约(即劳动合同),契约上要注明限期和工钱。契约到期之后,就不存在关系了,除非续约。律法还规定“雇人为婢,限止十年。”也就是说,丫鬟仆人不得超过十年。《宋刑统》上还规定拐带人口将人买卖为奴的,判处绞刑!
所以,宋代的丫鬟在历代丫鬟中,感觉是活得最有尊严和体面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