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33章 波兰改制 (上)(2 / 3)

部门和军警的全面配合,甚至还可以请求当地军队,严厉镇压蓄意反抗或拒绝合作的农奴主,以及到处煽风点火的左派激进分子。

从1798年11月正式开始,前后持续了20年,诞生于法国的近代社会的文明制度,最终惠及到全波兰的数百万农奴,以及涅曼河以东的广大地区。

改革之初的时候,波兰的大部分地区,尤其是中部与北部地区,60的人口,都属于农奴或半农奴。这些人被完全束缚在土地上,生产效率十分低下。

当农奴遭遇地主(农奴主)的4意鞭打,甚至被处死时,地主不需要在法律上付出任何代价,只需赔偿1头驴子。

另外,未经地主的书面允许,麾下农奴们不得私自入城雇工。即便获得允许,农奴们收入的大部分也必须上缴给地主,以便冲抵没完没了的劳役和税赋……

总之,波兰的农奴制度,严重妨碍了以自由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经济的发展。

从表面上看,农奴的解放感觉非常容易,只需要巴尔斯政-府联合代表民意的波兰国会,发布1道命令就可以完成,如同1794年的塔德乌什·柯斯丘什科领导的波兰大起义那般。

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土地的分配,那些没有耕种地的农民,为了生计,又不得不重新依附于他们原来的农奴主,再度委身为农奴。因为农奴的经营权,是同他们的农奴义务结合在1起的。

对于存在波兰近千年的毒瘤,曾有雅各宾派的激进分子反复提出1个大胆的建议:即效仿法国式的大革-命,实施血腥残暴的土地革-命,可以方便快捷彻底解决这1社会难题。

然而,科万塔伊神父对此却竭力反对,坚持认为这种看似合理的野蛮措施,不符合波兰当前的内忧外患的艰难国情。

如果将所有罪责统统归于大贵族与农奴主的贪婪,显然是极为不公平,且有失公允的,必须依照契约的精神,以公平、合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。

1次,科万塔伊神父在波兰国会上发言时,毫不客气的指出:

“……这些激进的爱国者(雅各宾派份子)的确找到了国家落后的正确问题,却给出了1个极为错误的答案。如果这样去做,势必让波兰重蹈法国大革-命的混乱覆辙,陷入无政-府主义与官僚主义相互替换的深渊。

那些激进者竭力倡导的所谓革-命,无非是以扎荣契克为代表的,1群不得志的中下阶层的暴戾分子,他们以血腥残暴等手段,取代城市贵族与土地所有者,将他们自己打扮为新式贵族与统治者的1个财富掠夺过程。”

依照科万塔伊神父的表述,1旦等到革-命成功之后,新兴的官僚主义者势必会导致以低成本获取社会资源,或者垄断资源,进而获得暴利,而这种暴利既不是通过竞争来获取得的,也不是因为官僚资本创造了足够多的社会财富,本质上是对其他社会团体创造财富的掠夺。

所以,这种官僚资本主义的暴利,绝大部分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的,而不是自己创造的。

因为官僚资本占有了超过自己创造财富的其他团体的财富,而这种财富并非通过技术进步获得的有效财富,所以官僚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低效率,削弱其他资本的发展能力;

必然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;

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平,危害国家稳定,并将迟滞、阻碍社会的政治改革。

可以说,它是最糟糕的国家资本形态,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。

……

基于科万塔伊神父的谨慎考虑,为有效管理翻身之后的农民,令其不能投靠或依附于原有主人,波兰政-府定决定增设乡(镇)公所与乡(镇)法庭。

最初,这两个乡镇机构不是由各村代表选举产生,而是被政-府或军队强行指派的,那是科万塔伊神父刻意强调的结果。直到5年之后的1804年,才最终放开各个乡镇的自由选举权。

乡(镇)公所的主要事务,是负责摊牌和征收捐税及徭役,监督农民按时完成税赋及徭役;代替上级传达和贯彻法令,维持社会秩序。

为保证公平与公正,乡(镇)公所施行“3人负责制”,本地拥有土地与财产的乡绅地主和贵族获得1个席位;由华沙大主教集中培训之后,重新委派的外地神职人员享有第2个席位;最后1个席位属于担当治安官的军事警察或退役军士。

在乡(镇)公所的3人团中,所有决议都施行1票否决制,防止乡绅贵族相互间串联,警惕心怀不轨的农民从中勒索,阻碍君主内阁对乡镇各项政策的施行。

应该说,乡(镇)公所的成立与运作,这是中-央政-府第1次将行政治理权,成功延伸到波兰社会的最基层。

从1804年开始,乡(镇)公所的“3人团”,变成了“5人团”,除了贵族、神父与治安官外,又增加了代表政府利益的税务官,以及当地教育官员,主要是中小学的校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