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章 三堂会审(1 / 2)

包拯脸色一沉:“这案子是你来审还是我来审?”

王砚撇了撇嘴:“这件案子事实很清楚,包大人你熟读《宋律统》,你知道十恶不赦之罪吧,你告诉我第四条和第八条是什么。”

包拯道:“十恶不赦之罪,第四条叫恶逆,就是家族内部的犯上侵害;八叫不睦,就是谋杀、出卖、控告直系尊亲属。”

“那包大人再告诉我,宋律规定的三纲五常中的三纲是什么?”

“三纲指君为臣纲、父为子纲、夫为妻纲,要求为臣、为子、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、父、夫。”

王砚来了精神:“好,包大人,阿秀算不算犯了十恶不赦中的恶逆和不睦。现在案件已经很清楚了,阿秀谋杀亲夫秋后问斩,我判的有没有问题。”

包拯反驳道:“阿秀当年才十三岁,而且在守孝期间,《宋律统》规定父母丧,子女守孝三年,三年内是不准婚嫁的,而且阿秀是被堂叔绑去的,所以这段婚姻是无效的。除非你认为大宋以孝治天下是错的。”

两人看着一直不说话的刘奇峰,刘奇峰说:“王大人认为必须礼法为先,包大人认为应该以孝道为先,如果按照礼法来判,不管怎么结的婚阿秀和陆三已经拜堂属于夫妻,阿秀不得反抗丈夫,不管陆三怎么死的阿秀都是谋杀亲夫,如果按照孝道来判婚姻无效,阿秀就是正当防卫。不如交给官家裁决吧!官家如果下旨了,就以官家的旨意为准如何?”

包拯摇摇头:“宋律规定,官家的旨意不能凌驾于大宋法律之上,如果开了这个口子,法律尊严何在?”

在他心里,法律大于天。

王砚反驳道:“不判阿秀谋杀亲夫,将会导致三纲失常,礼崩乐坏,国将不国。”

刘奇峰道:“可是宋律也没规定必须以哪一条为先,我们在这里吵来吵去也解决不了问题。《宋律统》中书省和御史台共同制定的,明日早朝让他们讨论应该以哪一条为先可好。”

两人点头,算是暂时达成了一致。

接下来继续审问,包拯问:“阿秀的堂哥,你叫什么名字?你来陈述一下案子经过。”

“草民李强,李阿秀是我堂妹,李阿秀父亲去世以后,我父亲就是家族中唯一长辈,根据大宋律,我父亲作为唯一长辈有权利决定阿秀的婚配。

于是他就通过媒人给阿秀说了一门亲事,就是邻乡的陆三,收了陆三二十两银子的聘礼。我父亲并没有买卖人口,为什么被判处流放之刑,还被杖一百,差点打死,所以我就写了状子到大理寺控告酸枣知县胡乱判案,草菅人命。”

包拯一拍惊堂木:“难道你父亲不知道守孝期间不准婚嫁吗?还敢强词夺理。”

李强回答:“孔圣人都说,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,是因为这些庶人忙于生计、劳苦奔波,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礼,所以不能对他们提太高的要求。难道孔圣人的话也有错吗?”

包拯三个人都不敢说话了,谁也不敢说孔圣人错了。

这一条算是揭过了,可是现在又出现新的问题,这二十两银子算是买卖人口的证据还是算收的聘礼。

林萧也是无语,这件事千年后都没解决,这还不得为难死这几位主审官。

王砚说:“如果这二十两银子算是买卖人口,那以后谁还敢娶媳妇,只要女方反悔了,就用买卖人口的理由告男方一状,那男方是不是都要定罪。”

包拯反驳道:“女方本来就不同意,是她堂叔把她绑到陆家的,跟正常的嫁娶不是一回事。”

“怎么不是一回事,正常婚嫁也是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,哪里需要女方同意了。只不过现在换成堂叔了就成买卖人口了,这说的过去吗?”

林萧更是无语,封建礼教几千年,害死了多少人,在这里倒成了天经地义了。

“就算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,也要考虑一下当事人的意见吧,直接把人绑过去也不是法律允许的。”

两人又吵得不可开交。

刘奇峰赶紧制止两人,打住,跳过,交给中书省和御史台。下一个问题。

''“李强你状告酸枣县令林伯清贪赃枉法,收受贿赂,可有证据?”

李强支支吾吾:“草民是猜测的。”

“大胆,无凭无据污蔑朝廷官员,该当何罪!”这次包拯理直气壮了起来。

“还有你大理寺卿王砚,你无凭无据,就凭李强的一面之词就判林伯清斩立决,全家流放,女眷发配教坊司,是不是太武断了,明日早朝本官一定在官家面前参你一本。”

王砚吓坏了:“本官也是被这李强蒙蔽了,包大人手下留情。”

刘奇峰也求情:“包大人现在是三堂会审,这件事等以后再说吧。”

“那本府判决林伯清收受贿赂证据不足,当庭释放,你二人可有异议?”

两人都没意见,林伯清当庭释放。

台下响起欢呼声